【面對公共安全突發(fā)事件,警方的依法處置仍是第一位的。如果在責任體系內排位,刑事責任(兇手)>行政責任(警方)>民事責任(兇嫌、餐廳),命案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于責任排位中已一目了然。】
5月28日晚發(fā)生在山東招遠的一起命案震驚全國。綜合警方披露的信息和路人拍攝的現場視頻,可初步確認:一名就餐女子因拒絕一邪教組織成員索要電話號碼的要求,被6名邪教人員視為“邪靈惡神”毆打致死。
此案引發(fā)廣泛關注和熱議,一方面是因為現場視頻觸目驚心、慘不忍睹;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被害人只是被隨機選中的普通市民。這種襲擊對象的不特定性,更接近于恐怖活動,而不是尋常的兇案。
這些因素也讓不在現場的公民切實感受到了恐怖和恐懼。對潛在的且很大程度上無法預防的邪教襲擊,我們能做的好像并不多。路人、餐廳和警方的責任,被反復提及和討論。在一個多元化輿論場中,個案被事無巨細、發(fā)散式地解剖,實為正常。不正常的是,個別論者將枝節(jié)當作了主流,偏離了個案處置應有的軌道。
毫無疑問,應對招遠命案負責的,首先是那6名兇嫌。盡管其中一名因未達到刑事追訴的最低年齡而被另行處理,他也一樣是法律上的“行兇者”,只不過依法不承擔刑責而已。也因此,譴責兇嫌比譴責路人、餐廳和警察更重要,理應成為討論此案的底線共識。監(jiān)督并確保公安司法機關對這些兇嫌依法予以嚴懲,是多數民意的指向。
另一些被廣泛討論的問題當然也值得關注,比如有網友質疑:現場旁觀者為何沒有出手相救?
案發(fā)時無人上前與6名兇嫌面對面搏斗,確實令人遺憾。但掄起道德大棒揮向現場民眾,并非就法律正確或道德正確了。及時電話報警、冒險拍攝現場視頻,不都是與惡行斗爭的表現嗎?無人制止兇嫌施暴,或許是被“誰管誰死”所嚇阻,或許還有基于施暴者人數眾多的考量。
網友“叫獸易小星”的一條微博可視為對上述問題的最好回應:“誰都有懦弱和退縮的權利,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成為英雄。見義勇為是值得贊賞的良知,是值得敬佩的勇氣,卻不是普通人必須承擔的責任或者義務。愛別人前先愛自己,有了自保的手段再去保護別人。我們譴責邪惡和冷血,卻不可將驚慌無力的普通人卷入輿論暴力的漩渦。”是的,我們可以反思路人責任,同時也要警惕以輿論暴力去綁架路人。
另一個被較多追問的細節(jié)是:事發(fā)餐廳做了什么?最新發(fā)布的消息稱,餐廳一位女性副經理曾兩次前往勸阻,被兩名女性兇嫌用頭盔扔打。有媒體引用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力證餐廳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該司法解釋之外,也有眾多案例可茲佐證。但對營業(yè)場所內發(fā)生的兇案,餐廳的責任僅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我們無法要求麥當勞必須為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配備足夠的保安力量,就像我們無法要求遍布各地的“沙縣小吃”也配備保安一樣。而且,在類似案件中,商家的責任仍限于民事賠償方面。應當說,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但遠不是“招遠命案”引發(fā)社會恐怖的根本原因。
公眾都不愿生活在一個傷害無處不在、安全處處有虞的環(huán)境中。面對公共安全突發(fā)事件,警方的依法處置仍是第一位的。如果在責任體系內排位,刑事責任(兇手)>行政責任(警方)>民事責任(兇嫌、餐廳),命案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于責任排位中已一目了然。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云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