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從未到過湖南永州,也沒有做過違法的事情,卻差點被從湖南永州來的警察帶走,要求協(xié)助調查案件。9月4日上午,家住廣東佛山順德樂從金河水岸的吳女士表示,自始至終她都未見對方出示過相關證件,也沒有被告知協(xié)助調查什么案件。當日樂從分局民警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后,確認該4名男子為警務人員。順德警方通報稱4名警務人員當日來樂從是找吳女士了解一些情況,但未透露詳情。(9月9日《南方都市報》) “不知道他們是真警察,還是假警察?”這可能是吳女士及家人最大的疑惑,而這一切,歸結于這4名永州警察未出示過任何證件。遇到真警察還好說,否則就不敢想了。筆者實在是納悶,既然是真警察,為何不敢向對方出示一下呢?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jīng)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然而,部分警察執(zhí)法不出示證件幾乎“習慣成自然”。2006年6月,全國首例狀告公安機關違法查驗身份證案,就是因為麻城鐵路警察在查驗一位公民的身份證時,在這位公民再三要求之下仍拒不出示證件,引發(fā)了一場爭執(zhí)?,F(xiàn)在國家提倡“依法治國”,執(zhí)法者違法,絕不是一件小事。 警察證統(tǒng)一配發(fā)是依法治警的一項制度建設,是明確身份、規(guī)范執(zhí)法、塑造形象的一個重要措施。但如果有證件卻捂在口袋里不出示,那么法律的尊嚴也就被打了折扣。對警察來說,不出示證件就執(zhí)法,也讓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打了折扣。警察的執(zhí)法權,歸根到底是源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而不是“法外”特權,這就要求公權在介入私權時必須遵守“程序正義”原則。執(zhí)法出示警察證,不是可有可無的一樁小事,而是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是對公民權利、法律正義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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