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過程遭遇意外傷害 四種模式可供合法索賠
——廈門市4起意外傷害消費糾紛典型案例評析
2015-03-23 16:00:25??來源: 責任編輯:林誠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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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網福州訊(記者張文章)3月11日,記者從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獲悉,該委整理了四起消費過程的意外傷害案件,這四起涉及意外傷害案處理模式均有所不同,相關部門借助工商消協(xié)調解、訴解對接、司法確認、法庭判決等各種方渠道促進案件的解決。那么,消費者遭遇意外傷害,消費者應如何索賠?經營者應承擔什么責任?如何走好調解程序?下文通過四起典型案例對此進行評析。這幾起案例均由廈門市消保委律師團成員、上海錦天城(廈門)律師事務所張志瀚律師進行點評。 七歲小孩游樂場受傷移植頭發(fā) 工商介入商家擔責 廈門市湖里區(qū)工商局12315投訴臺于2014年10月29日接到消費者李先生的投訴:反映其小孩于9月27日到位于湖里區(qū)枋湖客運站一樓的廈門市湖里區(qū)洛幻王國兒童休閑站經營的洛幻王國海洋球池玩耍,在撿海洋球的時候摔倒,頭部碰到場館內的尖銳物體受傷,李先生當即將孩子送醫(yī)治療。 但孩子康復后,但受傷部位的頭發(fā)需移植,李先生與商家交涉,商家只同意支付小孩移植頭發(fā)的費用,李先生認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擔全部醫(yī)療費用、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及其務工費。 湖里區(qū)工商局12315投訴臺工作人員深入現(xiàn)場調查,責令商家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后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廈門市湖里區(qū)洛幻王國兒童休閑站一次性賠償李先生5000元。 【律師點評】 與其他經營場所管理者相比,作為主要經營對象為未成年人的游樂場經營者,應對場所內設備設施的安保情況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比如說對場所內小孩可以觸碰到的尖銳物、危險物采取適當?shù)谋U洗胧?。本案受害人是“頭部碰到游樂場場館內的尖銳物體受傷”,顯然經營者對其場所內的危險角落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因此可以認定游樂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就賠償問題,很多商家認為醫(yī)療費據(jù)實賠償便了事,受害人再有其他要求便認為是無理取鬧或者“獅子大開口”。這一點需要厘清,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除醫(yī)療費外,經營者還需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導致殘疾的還有賠償殘疾器具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導致死亡的還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這些都屬于法定賠償項目,也是雙方在處理賠償數(shù)額爭議時的參考依據(jù)。 女子拔罐被燒傷訴調對接終獲賠14.5萬 2014年10月6日,家住廈門市翔安區(qū)馬巷的消費者洪女士到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經營的“煌家養(yǎng)生會所”接受足浴拔罐等服務,因技師在拔罐過程中不慎將罐內酒精溢出致使小洪后背和面部多處燒傷,小洪后被送至醫(yī)院進行治療,出院后雙方因為賠償金額爭議太大,未能達成協(xié)議。 嘉蓮工商所迅速啟動工商法院訴調對接機制,邀請思明法院蓮前法庭共同參與調處。經多次調解,當事人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福建煌家健身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賠償洪女士1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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