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救人被判違反交規(guī)續(xù):交警復核
來源:大河報 2012-08-04 編輯:唐麗萍
責任認定 救人行為“妨礙交通安全”須擔責 7月4日,樂從鎮(zhèn)政府發(fā)出關于此事的通報。通報稱,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立即展開事故調查,酒精測試顯示肇事司機沒有飲酒。8月1日,順德區(qū)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將事故責任一分為二: 對于曾思雯受傷,肇事車主曾某某應負50%的責任,酒店門口違章停放的轎車車主陳某應承擔25%的責任,曾思雯本人應承擔25%的責任; 對于李舒舒受傷,肇事車主曾某某應承擔50%的責任,陳某應承擔25%的責任,李舒舒本人應承擔25%的責任。 交警認為,曾思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過錯是造成本人發(fā)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為了制止雯雯橫過馬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fā)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關于違章停車車主陳某,交警部門稱,當時陳某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橫停在康德路上,由于車身較長,車尾伸出路面約1米左右。貨車開過來時,被陳某的車擋了視線,沒有及時發(fā)現李舒舒和曾思雯,這才導致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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