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海關官員受賄136萬獲刑8年
來源:京華時報 2012-05-02 編輯:唐麗萍
法院審理后認為,胡叢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胡叢華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同時揭發(fā)檢舉他人涉嫌犯罪,有立功表現(xiàn),且簡化適用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本案,依法對胡叢華減輕處罰。法院根據(jù)胡叢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萬元。 >>相關 被13年前行賄人舉報 夏克明曾是一名機關干部,1988年因倒賣火車票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出獄后,他靠經(jīng)營外貿(mào)進出口生意發(fā)家,擁有千萬資產(chǎn)。1999年,他和獄友劉某一起走私貨物時被天津海關審查,并被監(jiān)視居住。夏克明認為,他被抓是劉某舉報,不久就安排弟弟夏克治等人,將劉某殺死并碎尸。此后的8年間,夏克明兄弟等4人還一起殺害了7人,其中有他們的情人和妻子。2008年12月,夏克明等4人一審被判處死刑。夏克明隨后開始揭發(fā)檢舉,其中涉及向胡叢華行賄,由此引出胡叢華被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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