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將獲從輕處理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1-08-10 編輯:唐麗萍
《通告》要求,凡作案后潛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脫逃罪犯,務必要認清形勢,自通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要主動到公安、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對于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員,《通告》明確了寬大處理的政策,即凡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自動投案的在逃人員,只要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法定最高刑在10年以下(包括10年),且不屬于法定不得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情形的,可以不予羈押?!锻ǜ妗愤€明確了視為投案自首的幾種情形:凡在逃人員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投案的,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并非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只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視為投案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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