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日從福建檢驗檢疫局獲悉,按照國家《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對化妝品全成分標識的要求,自2010年6月17日起報檢的進口化妝品(不包括香皂、牙膏和與口腔粘膜接觸的產品)應實施全成分標識。該標準要求標注的成份是指,生產者按照產品的設計,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份。(東南網手機版)
記者9日從福建檢驗檢疫局獲悉,按照國家《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對化妝品全成分標識的要求,自2010年6月17日起報檢的進口化妝品(不包括香皂、牙膏和與口腔粘膜接觸的產品)應實施全成分標識。該標準要求標注的成份是指,生產者按照產品的設計,有目的地添加到產品配方中,并在最終產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份。(東南網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