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證據(jù)說話 用法律撐腰
2024-12-10 09:21:50? ?來源:浙江日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如果遭遇家暴,今后這些都可以成為“呈堂證供”。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全國婦聯(lián)、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家暴證據(jù)標準。 家庭暴力無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會造成嚴重危害。隨著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以及相關普法活動的開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的觀念得到了社會大眾的普遍接受和認同。如何有效預防、制止、懲戒家庭暴力,司法和社會救助等層面也在不斷探索。 但是,要向家庭暴力說“不”,尤其是當受害人想要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時,通常只有自己的陳述,“證據(jù)”問題讓維權“卡了殼”。此前,全國婦聯(lián)出臺過指導性文件《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jù)收集指引》,但尚不足以作為執(zhí)法時適用的法律條文。如果缺乏司法意義上的有效證據(jù),家庭暴力行為難以認定,受害人的權利就得不到有效保護,對婦女、兒童等群體來說尤其如此。而各地公安機關在認定相關證據(jù)時,如果適用的標準不一,也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統(tǒng)一性。 所以,哪些材料算證據(jù),在什么情境之下取得的算證據(jù)……作出明確規(guī)定就顯得非常必要。 此次《意見》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8種輔證類型,并且對于證據(jù)的認定和分類十分具體,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容易取證。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fā)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shù)據(jù),甚至是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等。有了這些佐證,加上加害人、受害人或者證人證言,便足以讓公安機關認定是不是家暴行為,繼而可以出具告誡書,有效提升反家庭暴力法的保護范圍和效力。 《意見》中極具可操作性的另一亮點,就是明確了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nèi)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的規(guī)范。此前,各地告誡書的適用情形、出具時限、跟蹤回訪等要求并不一致,造成告誡制度的執(zhí)行地區(qū)差異較大。而新的規(guī)定,有利于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將更加有效發(fā)揮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庭暴力“警示器”“緩沖閥”作用,加強對家暴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尤其對于基層公安執(zhí)法人員來說,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用法律撐腰,向家暴堅決說“不”。相信不斷升級更新的相關制度將帶來更多積極改變,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以法之名筑起反家暴的“隔離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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