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潼南縣的8位村民還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們在當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長的烏木,賣得19.6萬元,大家分了這筆數額不小的意外之財。如今,當地財政局將他們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日前,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10月30日 《重慶商報》) 平心而論,政府有權力,也有理由,拿回天價烏木。于法,《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烏木雖然是村民清理河道內的淤泥時,偶然發(fā)現,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將之據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們撿到東西,都如數奉還給失主,挖到天價烏木就能據為己有?顯然,無論是從法律方面上說,還是在現實層面上論,判決烏木款充公,都無可爭議。 當然,村民對判決難以接受,也有自己的理由。一者,倘若不是村民發(fā)現,烏木很可能會“躺”在河道里繼續(xù)碳化,最后可能不值一錢。二者,村民從發(fā)現到挖掘成功,歷時20多天,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豈能成了無用功?三者,“由于不屬于文物,當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報告后,未予以收藏。”也就是說,村民有報備的動作,而政府部門卻沒有及時回應。如今,烏木變現19.6萬元,政府部門有爭奪勝利果實之嫌! 因此,政府拿回烏木款雖無可厚非,但也要顧及村民的感受。試想,我們在丟失錢包后,都要適當的感謝拾到的人,況且是發(fā)現天價烏木,這樣大的貢獻?更何況,在挖掘烏木的過程中,村民付出了必要的人力、物力?法院雖已將烏木款判給地方政府,但發(fā)現者、挖掘者的付出不能歸零。政府應該對村民的勞動給予一定的補償。譬如,對發(fā)現者、挖掘機主等都給予與其付出相匹配的獎勵。 對地方政府而言,可能訴諸于法律是地方政府保護國有資產,不得已的舉措。但法律判決也進一步撕裂了政府與烏木發(fā)現者之間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在給公眾留下了強取豪奪的印象,這顯然有損政府的形象。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條件下,讓利益相對方心服口服?也許,這才是天價烏木判決背后,地方政府應該考量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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