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8月25日 新華社) 作為名人,背后的商業(yè)價值可想而知,出于名人的“吸金效應”,廣告商自然對之趨之若鶩。但是,近年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背離道德良知的做法越來越多。然而,公眾基于名人的名氣,對名人百般信賴,一旦廣告出現(xiàn)瑕疵,卻一直沒有法律層面的護佑。因此,廣告法修訂草案的內容,彌補了之前立法層面的短板和不足,將明星代言責任進行了強化,契合了廣告市場的維權初衷。 根據(jù)統(tǒng)計,單就醫(yī)療領域而言,我國每年大約有250萬人用錯藥,其中明星起到的推波助瀾作用非常強大,公眾一般都是沖著明星的形象購買藥品。但是,很多明星卻只顧賺錢,并沒有了解產品的實際功能、作用等,導致虛假廣告滿天飛。比如,當年的兩位女明星代言三鹿奶粉,在公眾中間贏得了極高的美譽度,但該奶粉卻被查出了嚴重的質量問題,而兩位明星并沒有受到影響。 肯定的說,類似的明星代言瑕疵廣告行為,實在多的無法一一贅述。但明星因此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卻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不周全、不完善,法律盲區(qū)和空白依然存在,沒有將明星的連帶責任納入到法律范疇內。一旦發(fā)現(xiàn)廣告虛假,消費者缺乏法律的庇護,明星往往可以在法律的空間外游走,“毫發(fā)無損”也就成為了常態(tài)。 今年3月份,《新消法》已然落地,其中第45條明確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痹谠撘?guī)定面前,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也擴展到了個人,即包括了代言廣告的明星。由此不難看出,出于消費者權益得到最大維護的目的,法律已經連帶責任附加到了明星身上。如今,廣告法草案的規(guī)定,也與消法實現(xiàn)了無縫隙對接,賦予了消費者叫板明星的“勇氣”。 根本上而言,揆諸廣告法草案的內容,更傾向于保護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其實,這也無疑給明星代言廣告提了個醒,只要將自身行為植入廣告中,就意味著擔負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基于此,明星們不管是承接何種廣告,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為了金錢而肆意為之,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
相關閱讀:
- [ 08-25]對待明星涉毒懺悔不看廣告看療效
- [ 08-20]彈窗廣告之錯不在發(fā)明人
- [ 08-15]“靖哥哥帶蓉兒墮胎”廣告拾了低俗的牙慧
- [ 08-14]雷人廣告緣何頻遭吐槽
- [ 08-13]消滅“雷人廣告”須用法律劃清“雷區(qū)”
- [ 08-06]不能讓網上“吹牛廣告”忽悠消費者
- [ 08-05]根治醫(yī)療器械吹噓廣告應與普法同行
- [ 07-20]給小廣告找個安家的地方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互聯(lián)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移動互聯(lián)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jié)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lián)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yè)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chuàng)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yè)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yè)道德監(jiān)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