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早已不適應現實的需求,專家學者多次呼吁立法機關要盡快修改繼承法。(7月23日《人民日報》) 客觀而言,我國《繼承法》頒布實施30年來,對社會主義和諧家庭關系的構建,起到了巨大的促進和穩(wěn)定作用。但隨著各種形勢的變化,原有的一些規(guī)定,如繼承人范圍狹小、繼承順序設置與現實不很相適應、遺產界定不很清楚等,都不時困惑著人們的生活甚至司法判案,的確如專家所呼吁那樣,到了需要動手術修改的時候了。 但問題是,具體內容如何修改,目前社會似乎還沒有比較高度統(tǒng)一的意見,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 事實上,關于修改繼承法,包括全國人大等各方面在在幾年前就有行動了,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討論。比如早在前年,《繼承法》修改草案建議稿有就兩個版本:一個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等11名專家、學者起草(楊版);另一個是由民法學家梁慧星教授起草(梁板)。兩個版本大體方向一致,但也存在不小分歧,能夠很好代表社會目前對繼承法修改的心態(tài)。 比如,在繼承人的范圍上,都認為現有的繼承人范圍比較小,建議擴大范圍。楊版建議將孫子女、外孫子女增加到原第二順序繼承人,祖孫可以相互繼承。同時,建議稿增加了第三順序,包括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子女、侄孫甥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四親在內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親納入法定繼承人范圍。梁版建議稿則只增加了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并限制在四親以內的親屬。 還有,針對遺產能不能能贈與二奶問題,梁版強調,當事人設立遺囑,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德。而這一問題,許多律師、學者們看法不一。有律師認為,不能將全部財產留給“二奶”,但可以贈一部分。此外,在老人立遺囑時,考慮家人對他不好,決定不留給配偶孩子,將財產全部贈給外人行不行問題上,梁版答案明確,建議遺囑部分中規(guī)定“特留份”制度,要給法定繼承人預留一定的份額。楊版則建議,應在遺囑中設立必留份和特留份?!氨亓舴荨笔侵福z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特留份”則指,被繼承人的配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享有特留份繼承權。特留份額是其法定繼承數額的二分之一。 由此可見,在繼承法必須修改的這一大方向上,包括立法機構、專家學者等在的全社會都沒有異議,但在具體內容和細節(jié)的修改上,包括專家、學者和律師在內的社會諸多方面,還沒有取得較為一致的意見,繼續(xù)進一步深入探討和逐步統(tǒng)一。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繼承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基本法律,影響著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而且通過近30年的實施,其已經深入到社會各個方面的各個層面,社會各方結構的構建很大程度上都基于此構建,如果修改,肯定會對社會許多方面的秩序產生重大影響,也就是關系著、影響著我國社會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不能不慎重。 但我們看到,一方面,在這些紛繁的議論和爭討中,我們見的最多的是相關專家學者和專業(yè)人士的意見;而另一方面,與之有密切聯系和根本重大影響的社會各界群眾的意見卻少有表達和收集。 三個臭皮匠頂一個諸葛亮。不論是從開門立法的角度講,尊重群眾意見的角度講,還是科學立法的角度講,在繼承法修改的各個階段,在充分征求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都應該引進征求社會民意的環(huán)節(jié),吸納民意,集納民智。畢竟,法律到底適不適應社會需求,到底哪些方面需要修改,以及到底如何進行修改,群眾才是最有貼身感受和發(fā)言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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