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法禁止官員親屬經商營利
www.fjnet.cn?2013-02-27 17:15? 舒圣祥?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對于何種級別的官員、其親屬從事哪些領域的營利性活動應該禁止,法律都應該做出明確界定 中國社科院發(fā)布2013年《法治藍皮書》稱,61.4%的公職人員和66.1%的公眾認為應當將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情況向社會公示;51.2%的公職人員和53.3%的公眾認為應責令公職人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或責令公職人員辭職。但是,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將親屬違規(guī)經營所得上繳國庫。省部級單位的公職人員表示同意的僅為22.2%,反對的為38.3%;司局級單位的公職人員表示同意的僅為21.4%,反對的為35.3%。(2月26日《新京報》) 近些年來,黨政干部經商的紅頂商人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官員親屬經商現象卻比比皆是。比如鄭州“房妹”,父親是房產局長,母親和舅舅都是房產公司老板,多個經適房項目在家庭內部被一條龍全包。一方面,官員親屬依靠其特殊地位和身份,經商辦企業(yè),獲得稀缺資源,破壞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既導致了市場的競爭不公,又加劇了社會的分配不公;另一方面,官員親屬經商事實上還是隱性行賄的溫床,通過官員親屬公司搞尋租腐敗交易,洗白見不得光的黑錢,日益成為普遍存在卻又難于查處的腐敗模式。 在此背景下,“多數公職人員反對上繳親屬違規(guī)經營所得”似乎是一個很怪異的新聞標題。因為,既然是“違規(guī)經營所得”,理當依規(guī)沒收上繳,由不得多數公職人員去反對。這個道理是很簡單的,就像犯法的人只能依法接受處理,不能因為多數罪犯反對某種處罰,某種處罰就據此失去效力。當然,違規(guī)與違法似乎又有不同;關鍵的問題是,所謂“違規(guī)”究竟能否算數?之所以很多官員不能意識到親屬從事營利性行為違背了基本權力倫理和法治精神,原因就在于,目前規(guī)范公職人員親屬經商營利行為的只是一些黨內紀律規(guī)定和政策性文件。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臺了《關于禁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第二年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yè)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規(guī)定: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不準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yè),非法牟利。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再次規(guī)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牟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chuàng)造條件、親屬不得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 如果這些規(guī)定得到嚴格執(zhí)行,官員親屬退出營利性活動,以及違規(guī)經營所得上繳,都是不容分說的。之所以官員親屬經商風行,以至于很多公職人員對于此類規(guī)定竟然毫不知情,都充分說明這些規(guī)定只是在紙上寫寫而已。黨內紀律規(guī)定和政策性文件系統(tǒng)性差,缺乏剛性和強制力,導致了監(jiān)管的虛置。為此,非常有必要對官員親屬經商營利提高到立法層面予以嚴格禁止,不能因為多數公職人員反對就擱置不管。對于何種級別的官員、其親屬從事哪些領域的營利性活動應該禁止,法律都應該做出明確界定。 與此同時,所有的官員親屬營利性行為都應該確保信息公開,官員的親屬信息以及就業(yè)情況不應該是隱私和秘密。否則,失去了公眾的監(jiān)督,僅僅依靠內部的制約,官員親屬經商營利行為注定是難以禁止的。當然,禁止官員親屬經商營利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反腐議題,關鍵還是要遏制權力的過度集中,不讓權力在資源分配與市場管理的過程中胡作非為;此外,所有的腐敗行為最終都必然反映為官員家庭財產的不斷增加,公開官員家庭財產是倒逼官員親屬違規(guī)經營所得不可或缺的利器。新華每日電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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