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冠名須“有所為有所不為”
www.fjnet.cn?2012-12-04 10:49? 馬九器?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武漢地鐵站“周黑鴨”冠名風波風生水起一陣后,終于偃旗息鼓:武漢市委市政府要求地鐵集團尊重民意,取消拍賣7個地鐵站的冠名。毋庸諱言,“周黑鴨冠名”風波不過是各地名目繁多的“冠名風波”里又一個浮起的瓢而已??梢钥隙ǖ氖?,對于公共設施的冠名權爭議而言,“周黑鴨冠名”絕不是最后一個。 清華大學的“真維斯樓”、蘭州市道路冠名權拍賣、河南黃河大橋冠名權拍賣、暨南大學的富力教學樓,以及四川宜賓的五糧液機場、北京的四通橋聯(lián)想橋……這些年來,公共設施的冠名行為,正成為一種公共現(xiàn)象、經(jīng)濟現(xiàn)象,四處開花、此起彼伏。 凡事一旦出現(xiàn)較大爭議,預示此事不合情理之處;凡事一旦一而再再而三重復發(fā)生,說明此類現(xiàn)象根結未除,注定會摁下葫蘆浮起瓢。 冠名權拍賣,從市場角度而言非常正常,你情我愿兩方雙贏,你得了名發(fā)展更好,我得了利有益建設。但是,公共設施的冠名權拍賣,則不僅僅是單純的市場行為,其公共屬性決定其所有權屬于全民或國有,冠名拍賣的利益不只關涉管理部門,還關涉公眾利益、公眾意愿,如果某一公共設施的冠名在沒有一系列嚴格規(guī)范和責權明確的程序限定中拍賣,很容易陷入“權力濫用”、“無視民意”和“暗箱操作”等輿論漩渦中?!爸芎邙嗭L波”如此,此前多數(shù)的公共設施冠名亦如此。如果不能在公共設施冠名權拍賣行為中明確必需原則、規(guī)范必要程序、公開所有賬務走向,冠名拍賣和輿論反對,將如影隨形,孟不離焦焦不離孟。 像道路、大橋這些設施,有的具有完全意義的公共性質,無論產(chǎn)權還是使用者,都屬于公眾,因此這類設施冠名拍賣要慎之又慎,甚至應該明確規(guī)定不準從事商業(yè)性質的冠名交易。北京、廣州等地都陸續(xù)出臺政策,明確禁止企業(yè)冠名道路和橋梁等公共設施。京穗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鑒,厘清公共設施的性質,以免公共設施淪為地方權力機構套現(xiàn)掘金的工具。 還有一類設施具有準公共性質,比如學校里的建筑、體育場館等等,它們的使用者、受益者或者只是一部分公眾,或者其本身具有一定經(jīng)營性質。此類設施的冠名拍賣需要在嚴格的制度規(guī)范下依程序進行。 這里的程序應當包括問計于民、聽證于民,還有拍賣完全公開、拍賣款項完全用于公共投入、款項收支嚴格監(jiān)管,等等。只有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程序才能保證冠名拍賣的合法性基礎,才能在共識前提下使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匹配。 公共設施事關公共利益,針對其展開的任何行為,須在公共的框架內(nèi)進行,有所為有所不為。有規(guī)矩成方圓,無規(guī)矩則亂象生、爭議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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