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驗身份證擴權應慎之又慎
www.fjnet.cn?2011-10-26 09:01? 華商報?來源:華商報 我來說兩句
10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情形,即,“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雖然,從法律條文來說,這的確屬于“增加”,但實際上,在火車站等場所查驗身份證并不新鮮?,F(xiàn)在入法,某種程度上,不過是預備用明確的法律條文將以往曾受詬病的“執(zhí)法經驗”予以固化和確認而已。 當然,一切合理且必需的管理者的擴權行為,也應給予理解和尊重。然而,擴大身份證的查驗范圍是否為必須呢?一方面,法律作為國之重器,應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居民身份證法》于2004年開始實施,原本對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情形有明確規(guī)定,不宜隨意更改。另一方面,現(xiàn)實中,警察在上述場所查驗身份證,已是常見的現(xiàn)實,而這在本質上是違反現(xiàn)行法律的,如今,由公安部主導起草修正草案,則明顯將此前的違法行為變成了合法,于情理上,也難以讓人接受。 需要承認的是,身份證作為一種公民的身份證明,當然會遇到需要查驗的時候。但在“公共安全復雜形勢”下,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是否在平衡公權和私權之間盡可能做到了公平?要知道,在公權與私權的邊界上,承載著法律的邏輯:當公權前進一步時,很可能,與之相對應的私權就有后退一步之虞。所以,相關的立法行為,必須慎之又慎。 首先,如若非查不可的話,起碼需要明確限定誰可以查驗,怎么查驗;是想在任何地方查驗就查驗,還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限制?這些都要有明確和具體的闡述,否則,就可能出現(xiàn)權力濫用。其實,早在2006年媒體就爆出“非法查驗身份證第一案”,當時,徐建國在湖北麻城市火車站出站口被警察攔截要查驗身份證,他要求出示執(zhí)法證明遭到拒絕后,反而被帶至民警值班室以詢問的方式和他“談話”。假設按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徐建國再次面臨同樣的問題,恐怕,他唯有接受查驗的義務,原因不在于新法授權警察在火車站可以查驗,關鍵在于查驗的前提條件在法律中的表述為“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這無異于一個“口袋條款”,約等于警察“想查就查”。 其次,如果賦予警察在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空間隨意查驗的權力,勢必意味著我們每個人出門必須得帶身份證。因為要不要查驗,完全由警察 “自由心證”。然而,我們考慮實際情況,比如在身份證丟失等情況下,并不是每個人都會隨時隨身攜帶。順此推斷,如果某人去火車站接人卻沒有帶身份證的話,恰恰此時又遇到警察要查驗,該怎么辦?警察又該怎么處理?盡管我們不愿意過分假設和臆測,但沒有底線設置的法律條文,會不會讓個別警察以 “不配合公務”為要挾呢? 對查驗身份證進行嚴格限制,乃是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在居民身份證法修改中,涉及到擴大查驗范圍,也就意味著擴大警察權力,這必須要參照立法法等相關法律,進行嚴格的審查。畢竟,查驗身份證,本身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而直接相對的,就是公民的個體權利,換言之,查驗身份證,是個公權和私權交互的地帶,經驗告訴我們,這個地方往往需要特別慎重,無論是最近刑訴法還是居民身份證法的修改,莫不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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