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guī)定,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后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受到刑罰。此前的草案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shù)額較大的,規(guī)定為犯罪。
為了解決“惡意欠薪”問題,有些地方實行“市場準入限制”,還有些地方“取消評優(yōu)資格”等,但收效甚微。其主要的原因就是,這些懲戒措施對惡意欠薪者來說,無關痛癢。
惡意欠薪是一些企業(yè)的通病,在某地被限制市場準入,還可以轉戰(zhàn)其他城市“開花結果”;企業(yè)、單位不能評優(yōu),實質也不會對其造成什么影響。因此,要想根治惡意欠薪,必須將欠薪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列入其中,向社會公布;如果情節(jié)嚴重者,付諸法律手段課以重典。而“欠薪判刑”恰恰抓住了企業(yè)、單位拖欠工資的“牛鼻子”,讓惡意欠薪者欠小債還大錢。
工薪一族尤其是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固然與企業(yè)、單位違反法律延長勞動時間、惡意拖欠、無視職工的生命利益有關,但最根本原因的還在企業(yè)主要負責人身上。因此,要想嚴厲懲戒處罰企業(yè),對企業(yè)負責人付諸刑罰,無疑效果會立竿見影。同時,可將企業(yè)、單位的個人信用污點和銀行信貸等各方面掛鉤,不給他們有繼續(xù)作惡的機會。
這就需要法律制度方面有相應的罪名。目前的《勞動法》對惡意欠薪的處罰成本太低,按照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有關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這對于一個企業(yè)來說,連“撓癢癢”都談不上,更不用說讓其改邪歸正了。
個人認為,要讓企業(yè)長記性,真正把職工的利益當作一件大事來辦,讓惡意欠薪者領刑是不二選擇。否則,對企業(yè)無關痛癢的“懲戒”措施,頂多讓企業(yè)把“多吃的”吐出來,風頭過去之后,他們依然會我行我素,欠薪的事情依然會層出不窮。
(王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