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開始二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對危險駕駛犯罪條款進行了再次修改,進一步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處力度。(《新華網(wǎng)》12月21日)
根據(jù)最新的修改,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以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如果醉駕飆車等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是一個嚴懲“馬路殺手”,保社會交通安全的新信號。這里出現(xiàn)了許多新鮮概念:一是將危險駕駛入罪。二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的處罰力度、將事后懲罰改為事前預防。給醉駕、飆車行為帶上“緊箍咒”。三是在危險駕駛定罪上,除了罰金的處罰,將以往的拘留升級為拘役。不要小看一字之差,拘役是刑罰方法,適用于犯罪分子,適用以刑法為依據(jù)。這就是“緊箍咒”,不緊扣這個,恐怕醉駕、飆車行為依然會毫無顧忌的重演。不要認為這些措施過于嚴厲,相反,這是對駕駛者和其他群眾,最好的生命保護措施。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并不嚴重。加上現(xiàn)在還有嚴重飆車行為,此前的交通法規(guī),已不適于社會變化的要求,懲治這些危險駕駛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重新立法已顯得迫在眉睫,與其說危險駕駛入罪新提案的大討論,倒不如說是這些危險駕駛者逼出來的。這就叫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社會決不能以少數(shù)人的放肆,來破壞大多數(shù)人的公共利益。而拘留只是十五日以下的限制人身自由,再扣扣頂多幾個月的駕駛證,罰點錢,不怎么疼樣,很多人不在乎。而通過拘役,逐步加重人身自由的限制,從而讓其不斷反省自己,這樣才能收到比較好的效果。沒有什么比限制人身自由,更能受得了的了。
群眾最痛恨這些醉駕飆車行,往往過馬路提心吊膽,比患病還感到害怕,一不小心就算左看又瞧,還是被無辜撞了。一些醉駕者飆車者,仗著自己有錢有關系,視法律如兒戲,車子壓死幾個人算什么,賠點錢就是。也難怪交通肇事后,他們可以大搖大擺一走了之,然后找關系擺平犯罪行為。對于危險駕駛犯罪者,到如今,我想法律和道德應該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
懲治“馬路殺手”上升到立法層面,這是社會的進步,將有利于人們道德素質的提高。世界上很多國家也有危險駕駛行為,都在通過立法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交通肇事后,才進行反思和處罰,那樣沒多大意義。能未雨綢繆何不預先防備,以減少人們財產(chǎn)和生命的損失,以此挽救危險駕駛者跌入犯罪深淵。相比現(xiàn)在的交通肇事罪,把危險駕駛罪寫入刑法,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的阻止危險駕駛行為的發(fā)生。
當然,我們更期待經(jīng)一部完善的懲處危險駕駛行為犯罪的法律條例出現(xiàn)。比如如果危險駕駛造成,重特大社會事故,那么何時將危險駕駛納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值得我們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