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執(zhí)法人員之所以在某些領導的授意下徇私枉法,也是考慮了其行為的成本和收益的:因為如此公然違法執(zhí)法、執(zhí)法犯法的行為幾乎沒有什么成本代價,但其收益卻極大,聽從了某些主要領導的指示行事,領導就會很高興、很感恩,下一步,當有“肥差”需要調整或是官員升遷機會到來之時,這些領導便會首先考慮那些為他們“辦好事”的下屬。這樣的機會,誰不喜歡啊?
反之,如果不聽領導的話行事,那么“領導很生氣,后果很嚴重”,必將會為此付出代價。但是,如果真的像上面一樣聽從領導“旨意”做出違法的執(zhí)法行為時,卻不需付出多大代價:一是有當時決策領導在做后盾,二是即使真的被媒體曝出了這樣的違法行為,充其量也就是遮人耳目的“暫時停職接受處理”。如,2008年發(fā)生的河南靈寶市警方跨省追捕發(fā)帖舉報靈寶市政府的青年王帥(當時在上海),盡管被媒體報道后輿論反映強烈,但我們最后看到的結果一直是“主管副局長和2名辦案人員被暫時停職接受處理”。而至于39歲的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因網上發(fā)帖批評政府違法征地被兩次“跨省追捕”、 北京作家謝朝平因寫一本書卻被陜西渭南公安局跨省追捕事件,至今看到的都是警方取消了這樣的違法行為,但并沒有看到相關責任人被追責,更不用說是“嚴格追責”了。
批評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在中國,公民真正踐行這一行為卻總是被嚴厲禁錮或“被懲處”,主要原因之一是缺少對決策者及相關執(zhí)法人員的依法追責,也體現(xiàn)了問責機制的不健全。在法治社會建設日益深入,公民權益日益得到保障的現(xiàn)代法治社會,我們有必要追問:誰來糾偏有違法治精神的“人治”?靠“人”還是靠“法”?如果是靠法規(guī),那么,又有誰來保障執(zhí)法者的公正公平執(zhí)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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