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版《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guī)定》,規(guī)定將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婦聯(lián)在一次宣傳活動中廣泛派發(fā)了規(guī)定文本,引起了公眾的高度興趣,其中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和夫妻財產互查的規(guī)定尤為引人注目;按《規(guī)定》第23條,夫妻一方憑身份和婚姻關系證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車管部門要求查詢配偶的有關財產登記信息,這些部門有義務受理和提供材料。
這項規(guī)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他們當然有權了解自己究竟擁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對于減少和化解夫妻財產糾紛,也將起到積極作用;但《規(guī)定》忽略了一個問題:登記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未必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不是,那么這種信息提供便可能構成隱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會導致這種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約定將婚前財產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或者約定婚后所得各自獨有,不進入共同財產,或者一項財產雖在某方名下,但其實際所有權并非屬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財產,或者該財產在婚前即已轉讓他人或轉入某項信托,只是登記信息尚未變更,等等;《規(guī)定》并未考慮到這些例外情況,并設置相應的防范程序,這恐怕會造成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幸虧《規(guī)定》沒有將披露義務延伸至銀行、證券、電信、電子商務等服務商,要求他們提供賬戶數(shù)據,否則麻煩會更大,因為這些賬戶上的余額數(shù)字可能根本無關乎戶主的凈資產,而只是生意中的流動資金;但查詢的一方卻很可能作出錯誤解讀,由此帶來的沖突和糾紛將更加可怕。
在傳統(tǒng)社會,婚姻主要是丈夫對妻子的占有和監(jiān)護關系,即便其中有契約的成分,那也是存在于兩個聯(lián)姻家族之間,而不是夫妻之間;現(xiàn)代婚姻則完全不同,如今婦女已取得了獨立而完全的民事地位,婚姻已是夫妻之間的民事契約關系;與一般契約不同的是,婚姻契約的絕大多數(shù)條款是由習慣法或成文法所規(guī)定的默示條款,無須雙方特別約定。
不過,隨著習俗和法律的變遷,契約的內容一直在變化,總的趨勢是,條款在不斷的削減,早先的生育義務、性接納義務、性忠誠義務、對姻親家族的義務,都逐漸從成文法中消失,也越來越不為習俗所支持;目前,婚姻義務主要由圍繞家庭供養(yǎng)、財產共有和子女撫養(yǎng)與監(jiān)護的一系列財產義務構成,而即便是財產義務,也已開始從過去的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演變。
女性在經濟上獨立自主,傳統(tǒng)社區(qū)的瓦解,城市的擴大和高流動性,通訊與交往模式的變遷,婚姻關系不斷在動蕩中演變,人們越來越難以期待一樁婚姻能永久維續(xù);這一背景下,傳統(tǒng)的類似于無限責任合伙的婚內財產共享方式,將在很可能發(fā)生的分手中,帶來難以化解的沖突與糾紛;可以預料,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選擇有限責任婚姻,即,通過婚前協(xié)議明確的約定,財產和收入中的哪些部分將被投入到共同擁有和經營的婚姻與家庭之中,而其余部分則各自保留完整的排他所有權。
從更寬泛的意義上講,有限責任婚姻也意味著夫妻各自保留獨立而私密的生活空間,和只屬于他/她自己的社會關系網絡,而不像傳統(tǒng)婚姻倫理所要求的那樣,雙方需要放棄自己的空間和隱私,毫無保留的結合為一體;他們只須對事先所約定的那部分共同生活保持誠實、守信和忠誠,而無須向對方袒露在其他方面的信息;正因此,夫妻間的隱私權也應得到法律保護,正如當婚姻契約中剔除了性接納義務之后,便有了婚內強奸的罪名。
這種婚姻形態(tài),不僅已得到成文法支持,也正被習俗所接受,部門和地方性的政策與法規(guī),理應充分考慮并配合這一變化,避免作出與之相矛盾的規(guī)定;工商房管等財產登記部門在受理業(yè)主配偶查詢要求時,應通知業(yè)主,若后者提出異議并能夠出示有關財產不受婚姻關系所約束的證據,便應拒絕提供信息;其配偶若仍想查明財產,就只能轉向司法部門的幫助了,因為對于行政部門來說,當發(fā)生異議和糾紛時,應以保全現(xiàn)狀為準則,裁定權利之歸屬,并非其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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