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特約評論員 王琳
3月29日下午,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永江秀久代表豐田公司與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進行第二次談判,對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消保委代表浙江消費者提出的維權要求作出積極回應,并簽下“關于RAV4召回汽車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主動作出七項承諾,超出了浙江方面早先提出的五項要求。豐田方面答應為浙江RAV4汽車車主作出包括加快召回進度、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補償以及解約全額退還訂金等在內的服務措施。
在此之前,豐田汽車就召回事件表現(xiàn)出明顯的中外有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將這些區(qū)別總結為:同聲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損不同賠、同命不同權。在這些頗能激發(fā)國人維權意識的差別之外,還有一個最能激發(fā)國人民族自尊的細節(jié)。據稱豐田汽車社長豐田章男在美國聽證會上多次被要求“聲音大一點”,甚至還遭到呵斥。而在中國,豐田的“道歉會”極為和諧,豐田章男只“說了一堆廢話之后就走了”。
如果沒有浙江工商部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堅持,可能豐田車主在中國的應有權益又會像往年一樣悄然消失。當我們縱向地比較政府與社會組織在參與消費者維權方面的作用時,我們將會對浙江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努力心存敬意。僅僅在3月初,眾多媒體還在大力呼吁更多職能部門和消協(xié)組織介入豐田“召回門”。
中國消費者被豐田公司所輕慢的原因,也許并不是民族自尊心的問題,而更多是一個法律問題。以美國為例,從2月24日到3月2日,美國國會、參議院商業(yè)科學交通委員會等重要部門先后舉行了三次聽證會,就豐田汽車召回問題對豐田章男進行現(xiàn)場質詢。除此之外,美國司法部反壟斷部門、聯(lián)邦調查局、紐約南區(qū)檢察部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洛杉磯市檢查部門等聯(lián)邦和地方執(zhí)法機構也都圍繞豐田“召回門”展開了一系列審查。而在國內,除了國家質檢總局在2010年發(fā)出的第一號“風險警示通告”之外,我們沒有看到質詢,更不曾看到審查。
豐田汽車在中國的“道歉”,實非法律和輿論所逼,而是豐田公司主動采取的“危機預防”舉措。只不過,豐田方面回避事實、規(guī)避責任的道歉并沒能為豐田加分,反而在中國輿論界和消費者群體中制造了新的危險。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介入,恰到時機。外有美國消費者維權的鏡鑒,內有中國消費者的支持,豐田若再不慎重回應,爭取主動,只怕危機的擴散會更快、更強。
與中國其他地方的工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相比,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舉動無疑令人眼前一亮。這看似“比外不足,比內有余”,實則只是正常履職。有那些失職、不作為的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組織作為陪襯,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的形象才顯得高大起來。如果說之前的RAV4召回是“中國消費者沾了美國消費者的光”,那么現(xiàn)在中國RAV4召回中的上門與補償則是“其他地區(qū)消費者沾了浙江消費者的光”。在全國范圍內完善執(zhí)法機制,統(tǒng)一執(zhí)法行動,看來還極為必要。
當然,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在與豐田公司的博弈中所取得的進步,也不能夸大為“中國式維權的破冰之舉”。至于說豐田方面此番讓步“是浙江工商局多少年來一直堅守一體化條件下的對等監(jiān)管理念、消費者至高無上的理念的勝利結果”,這就超出了“表揚與自我表揚”的界限。政府有關部門在維權方面“一體化條件下的對等監(jiān)管”,不但要指向國家內外的對等,還應指向城鄉(xiāng)之間的對等、不同城市之間的對等,以及中外企業(yè)的對等、央企與民企的對等等等。
一個并不遙遠的例子就是:在“三聚氰胺事件”中,幾乎中國所有地方的消委與消協(xié)都集體失聲。目前山西疫苗事件不尷不尬的狀況又是歷史重演。支持消費者維權,充分發(fā)揮行政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的作用,當然不能只靠幾句口號與自我表揚,包括消費者、政府職能部門、社會組織在內的社會各方都應積極行動,才能實現(xiàn)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真正“對等”。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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