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征地補償費問題
www.fjnet.cn?2010-03-29 08:52? 傅蔚岡?來源:東方早報
我來說兩句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集體是獲得征地補償費的合法主體。但是,集體拿到這筆補償款之后,該如何分配該筆款項?從各地的實踐來看,這筆錢往往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之間進行分配:通常以失地農戶的人口數作為分配補償款的基準,將土地補償費平均分配給集體組織的成員。于是,失地農民獲得征地補償款的金額就與各家農戶所擁有的人口數密切相關。因此,誰是集體組織的成員?這就成為分配征地補償款中的一個重點,同時也是一個難點。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沒有一個判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統一標準。同時,鑒于該問題的復雜性,司法機構在其實踐中也回避了這個問題。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曾在公布《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指出:“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宜通過司法解釋對此重大事項進行規(guī)定。”但有趣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并沒有對此進行規(guī)定。
相關部門的回避并未能平息實踐中的爭議。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地區(qū)遇到了判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難題。具體來說,此類問題主要集中在“外嫁女、上門女婿、新生子女、喪偶和離婚婦女、服刑人員和大中專在校生”等特殊人群身上。在以上人群中,尤其是外嫁女和上門女婿、喪偶和離婚婦女問題更容易引發(fā)糾紛。很多時候有關方面往往把“外嫁女”和“離婚女”不能獲得征地補償款的問題歸結于傳統思想作怪,或者是政策法規(guī)不健全。如2001年5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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