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入股”一樣保障不了失地農民
www.fjnet.cn?2010-03-15 14:49? 傅蔚岡?來源:東方早報
我來說兩句
2007年,重慶市工商局曾出臺一份文件,支持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該文件指出,要“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在條件成熟的地區(qū)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yè)的試點工作”。文件甫一出臺就引起國內外媒體和知識界的充分關注,認為農地入股將為農地流轉提供一種新的模式。
雖然農地入股的提法收獲了諸多眼球,但在實際運作中,這種方法并沒有得到大面積推廣,即便是在誕生地重慶,這一提法在高調亮相于媒體之后,在具體落實過程中也偃旗息鼓了。究其原因,一個主要的因素是源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狈蓪用鎸r地用途的限制性規(guī)定,始終是農地流轉無法突破的一個瓶頸。
不過,重慶農地入股的嘗試雖然未能成為農地流轉的破冰之舉,卻給農地征收補償帶來了一些新思路。有學者認為,為了改變目前農地被征收之后農民無法獲得土地增值后收益的狀況,農地補償方式不妨由國家向農民直接補償改為將補償款入股到建設用地的開發(fā)之中。甚至有建議以農地本身作為實物入股,通過日后分紅為農民獲得土地增值的收益,從而避免農民成為“同地不同價”的受害者。與此前農民獲得的一次性的微薄征地補償款相比,以補償款入股的一個最大好處是農民可能會因此獲得農地變更為建設用地后的巨額增值,而且這種做法能規(guī)避《土地管理法》對農地用途管制的規(guī)定,避免了今后的各種法律風險。而對開發(fā)方來說,以農地補償款入股,就等于減少了先期的資金投入,有利于減少項目運作的財務成本。這不失為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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