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打撈公司能“挾尸要價”?我們的社會為這種行為的存在提供了什么樣的土壤和條件?
11月8日《齊魯晚報》報道,7日下午,湖北省荊州市政府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10·24”事件中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fā)現場調查情況進行通報,認定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在與長江大學師生協(xié)議打撈尸體過程中,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的言行,不僅收取打撈費用3.6萬元,且在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其業(yè)務負責人陳波除收取打撈費外,還乘人之危另外索要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
為什么打撈公司能“挾尸要價”?我們的社會為這種行為的存在提供了什么樣的土壤和條件?
其實,政府在承擔某些公共責任方面的嚴重缺位,是滋生“挾尸要價”現象的根本原因。從報道中可得知,尸體打撈以前是由政府承擔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政府逐漸退出這一領域,而改由市場承接。這本是政府將某些公共責任進行社會化托付的一種嘗試,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在這方面的公共責任就完全沒有了,相反,還應主動承擔起市場監(jiān)管和組織協(xié)調等方面的管理義務。
荊州市政府顯然沒有盡到這一義務,沒有對尸體打撈這一行業(yè)進行嚴格的監(jiān)管,這使得尸體打撈處于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tài)。我們知道,在市場化背景下,收錢撈尸天經地義,這既符合等價交換的原則,也是打撈公司的生存需要。不過,一旦死者親屬遇到漫天要價的情況,只能硬著頭皮接受變相的勒索。在這種情況下,尊重死者這一傳統(tǒng)的社會倫理,就被市場金錢法則輕而易舉地突破和扭曲了,結果只能是社會公德底線的后移。
從報道中可知,在接到學生溺水報警后,荊州市消防海事人員雖然很快趕到事發(fā)現場,但已喪失施救的最佳時機,且在實施搜救打撈未果后返回。而在這期間發(fā)生的打撈公司漫天要價、中止打撈等行為,有關方面并未進行制止或協(xié)調。荊州市在通報中還稱“長江大學與打撈公司的打撈協(xié)議系民事行為” ,“遺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范圍之列”,這進一步證明政府部門對尸體打撈存在著放任不管的傾向,對尸體打撈價格混亂的現象更是視若無睹。
該事件發(fā)生后,荊州市提出將設立兩個公益救助崗位,專門從事江邊緊急施救工作。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此舉基本上無助于改善當地尸體打撈行業(yè)的混亂狀態(tài),更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挾尸要價”再度發(fā)生。我想,當地政府對于如何承擔起尸體打撈這一公共責任應該有進一步的反思,自覺承擔起加強市場監(jiān)管這一起碼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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