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學術造假記入個人誠信檔案,還是醉酒駕駛記入銀行個人不良記錄,看上去風馬牛不相及,卻都引發(fā)了人們對誠信記錄、信用懲戒問題的關注。不限于此,在更多的領域,對待更多的違法違紀問題,很多有識之士都設想以誠信體系的建設和運行作為治理手段。在互聯(lián)網上搜索一下,此般設想,比比皆是,不勝枚舉。
的確,這種懲戒方式可能比罰款、拘留更具威懾力?!叭藷o信不立”,這是亙古不變的天道。不守信用者,自會招致狼來了、烽火戲諸侯的結局。在雞犬相聞、鄉(xiāng)里鄉(xiāng)親的熟人社會,信用就靠抬頭不見低頭見來維系。失去信用,就沒臉活了。既不要做誠信檔案,也不要建立什么聯(lián)動機制,經濟成本很低。如果犯有重罪,發(fā)配異鄉(xiāng),那就可能需要在臉上刺字了,以便告訴陌生的異鄉(xiāng)人:這個人的信用不好,大家防著點。從當代人權的角度看,這應該是最不人道的誠信檔案了。
進入工商業(yè)社會和市場經濟體系,各種各樣的交易經常把素昧平生的人拉到一起。相互之間不明底細,只能靠契約來維持誠信??墒?,契約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契約在守信之人手中如同圣經,在寡信之人手中卻可能是可以隨時撕掉的廢紙。而且,社會是流動的,交往也是流動的。撕毀一張契約,并不妨礙去簽訂另一張可能會被再次撕掉的契約。對待這些人,又不能刺字。于是,現(xiàn)代的、聯(lián)動的誠信檔案紛紛建立,從而讓寡信者四處碰壁、舉步維艱,增加其生存、發(fā)展成本,以此儆戒。
然而,且慢,對一個學術舞弊的教授,禁止其再擔任任何教職,已是相當嚴厲之懲戒,難道真的要讓污點記錄跟隨其從事別的職業(yè)嗎?醉酒駕車之人,輕者受行政拘留,重者被判刑甚至可獲判死刑,難道在走出拘留所或牢獄之后,還要承受信用不良、不得貸款買房的制裁嗎?推而廣之,人類社會自古至今,法度無處不在,犯法也總是相依相隨。法律上的懲戒不足以遏制犯法,難不成都要對犯法者建立誠信記錄,都要施以信用懲戒嗎?難不成讓所有的人都一失足成千古恨嗎?在誠信體系建設的吁求鋪天蓋地、迎面撲來的時候,是否應該考慮一下信用懲戒的適度原則?
亂世用重典,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之風盛行,禮崩樂壞、世風日下的時代,加強信用懲戒實屬必要。然而,一方面,誠信危機隨處浮現(xiàn)的原因是復雜的,單靠信用懲戒是否可挽狂瀾于既倒,不免令人生疑。尤其是,若不能從根本上治理權力(不僅僅限于政府權力)尋租的現(xiàn)象,那么,無論是政府手掌誠信記錄,還是征信機構、征信公司或行業(yè)協(xié)會握有誠信檔案,又有誰會相信他們不會被金錢或人情所俘虜呢?
當然,另一方面,也許是更為直接、更為重要的,在承認信用懲戒必要性的同時,對其加以必要的規(guī)范,以使其不至于濫用,從而實現(xiàn)過罰相當?shù)倪m度原則,也就是符合“給每個人以其所應得”的正義原則。鑒于此,未來的制度設計者或許應該考慮保證信用懲戒適度的幾個方面:
第一,什么樣的“污點”可記錄在案。對于一個成年人而言,“從來不說謊”的表白,就是最明顯不過的謊言。凡人皆會犯錯,犯錯就要記錄在案,就要永久地背上污名,是不講人道的。至于究竟何種行徑構成需要記錄的污點,那就因領域、因情形而有不同,很難大而劃一地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銀行對到期未還貸款的,往往是要在給予數(shù)次提醒(功能上等同于警告)、仍然未還貸款的情形下,才形成不良信用記錄。但大學教授的學術造假,理當一次就給予記錄,不應警告以觀后效。
第二,誠信記錄的適用目的與范圍。誠信記錄應該在什么范圍之內、為什么目的而使用、可以向誰公開,也是比較棘手的問題。大學教授若有學術造假檔案,就不適宜再教書育人了,無論其去哪個學校,但不應成為其另謀他職的巨大障礙。醉駕之人,甚至可以采取永久吊銷執(zhí)照不讓其上路的制裁方式,也不應與銀行個人信用記錄掛鉤,阻止其辦信用卡或貸款買房。同樣,大學生畢業(yè)后借銀行貸款不還,可以記錄在案,對其未來信貸造成不利,但不至于事先讓招聘單位知曉、以妨礙其就業(yè)。
第三,誠信記錄的內容和信用懲戒的類型。北京市政府某部門的官方網站,將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封不動地予以公開,放在“誠信記錄”一欄之下。其實,一則,并非所有被處罰的行為,都一定構成誠信污點;二則,如此不作分類地將所有受處罰者都公之于眾,并不能發(fā)揮信用懲戒的最大效用。根據不良行徑的惡劣程度,將受處罰者分別列入“灰名單”、“深灰名單”或“黑名單”,或許可以更有針對性,讓當事者更重視誠信聲譽的分量。
第四,誠信記錄的有效期。污點記錄真的要跟人一生嗎?從治病救人的角度言,當然是不合適的。因此,大多數(shù)誠信記錄都應該有一個有效期,或長或短,在有效期內如當事者再無同樣或類似不良行徑,就可以考慮取消該記錄。如果取消之后再犯、再有污點記錄的,那就需要延長有效期直至終身。
第五,信用懲戒與其他制裁的銜接。信用懲戒不僅使當事者社會聲譽下降,更使其在生活其他方面受到有形的不利影響。它比警告、通報批評等更具制裁力度。通常,違法、違紀、不信守契約之人,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或紀律制裁。因此,如何讓信用懲戒不至于過分替代其他懲戒方式,或者不至于與其他懲戒方式一起對當事者加重制裁,也是需要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
在流動的、陌生人的工商業(yè)社會,誠信的維系離不開作為達摩克利斯之劍的信用懲戒,但它也不能變成漫天飛舞的劍雨。(沈巋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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