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無票違規(guī)“搭乘”火車,造成自己身體傷殘,按理應自食其果。據(jù)悉,2006年1月14日,李某從北京西站施工口進入站內,爬上一列火車車頭頂部,結果被接觸網高壓電擊昏。事發(fā)后,西站工作人員立即將其送往北京右安門醫(yī)院搶救、治療,北京西站總共為李某支付醫(yī)療費13萬余元。私自爬上有“禁止攀爬”警示標志機車造成傷殘,肯定不能算是北京西站的過錯。
但是,即便北京西站在這個事件中無過錯,且已為李某支付醫(yī)療費13萬余元,北京鐵路中級法院二審考慮到李某的傷殘情況,和家庭實際困難,仍調解北京西站一次性給付李某4。3萬元補償。筆者以為,這樣的法律行為值得稱道。
我們知道,法院辦案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可是,有時也需要考慮人情因素,那就是,要體現(xiàn)法律救濟弱者精神。一般來說,一些強勢集團所占有的社會公共資源,要比普通個人強大得多,因此在司法活動中具有明顯優(yōu)勢,這樣極容易產生司法不公。所以,法律需要體現(xiàn)救濟弱者精神,以援助普通個人訴訟過程中的不利地位。特別是在有的案件造成涉案人身體健康和家庭財產巨大損失的情況下,強勢的一方就是沒有法律責任,也應負一定的道義責任和社會責任,給予對方適當補償也是應該的。
表面上看,在這類司法行為中,強勢的一方好像有些吃虧,其實這樣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則。其中暗含著這樣一個道理,即便弱勢的一方遭遇了司法不公,通過無過錯賠償也能夠獲得一定補償。這同時也提醒強勢的一方必須提高工作要求,盡量避免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在生活中涉及一強一弱的官司還有很多,如一些醫(yī)療事故案件,一方是醫(yī)院,另一方是普通患者;有些車禍,一方是大公司,另一方是一般民眾等。這類官司,普通個人一方往往感到打起來非常困難,擔心對方有錢有勢,自己會受到司法不公。筆者認為,在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應該體現(xiàn)法律救濟弱者精神,充分體現(xiàn)法律援助弱者原則。有時,對于一些強勢集團的合理苛責,可能正是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體現(xiàn)。(趙光瑞)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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