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晚,鄭州執(zhí)法人員群毆無辜市民,路人圍堵執(zhí)法車和前來出警的警車,要求打人者道歉。
1月2日晚,鄭州市七八名行政執(zhí)法人員群毆一名無辜市民,打人過程持續(xù)約20分鐘。200多名過路群眾自發(fā)圍堵執(zhí)法車和前來出警的警車長達5小時,只為向打人者要一句“對不起”。(1月3日《東方今報》A4版)
就惡性程度而言,發(fā)生在鄭州的這起城管打人事件倒算不上登峰造極,因為,此前我們已經領教過太多更慘烈的城管打人場面:去年6月,也是在鄭州市,一名練攤的女大學生被城管打落牙齒,受傷住院;去年12月在桂林,城管的一記耳光與飛腿,曾讓一名年僅十六歲的送貨少女頓時倒地不起。
但是,1月2日的這起鄭州城管打人事件仍然具備一定的不尋常之處。首先,施暴者攻擊的并非他們日常眼中不聽使喚的監(jiān)管對象,而是一名匆匆行人,僅僅因為蒼促之下不慎擋了他們追趕商販的路,便訴諸武力,這再次說明城管的權力意志已經膨脹到相當可怕的地步;其次,該事件發(fā)生在喜氣洋洋的歲首之際,這不能不引發(fā)我們產生這樣的憂慮:2008年,又有多少城管即將動手?
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城管制度,迄今才走過短短的十年之路,躋身“大蓋帽”行列只是其風光的表象,骨子里卻一路走得何其之累,從來是非不斷,輿論緊緊纏身,要么被人打,要么打人。當然,我們聽到的更多聲音是“城管打人”。城管VS商販,就在這樣一種近乎敵對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里,兩個“冤家”共同演繹著一場曠日持久的錯誤搏弈,并頻頻曝出流血丑聞。
強化城市管理是必要的,但立足點在于依法進行管理,在此過程中,被管理者一方出現“暴力抗法”的極端行為,理當依法予以制裁。而較之于“暴力抗法”,管理者一方的“暴力執(zhí)法”顯然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所謂“執(zhí)法犯法,罪加一等”。處在城管這種特定的位置,以其開放作業(yè)程度之高,社會接觸面之廣,動態(tài)變數之大,一旦行為失當,是很容易激發(fā)和加重社會負面情緒的,我們甚至有理由相信,在“以牙還牙”式的惡性循環(huán)中,更多本可避免的“暴力抗法”事件被誘發(fā)將成為一種可能,這豈非有悖建立城管制度的初衷,更與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大局背道而馳。
不可否認,執(zhí)法是一種權力的象征,一個法治社會的確需要立體化的公權來進行維護與支撐。但是,權力的訴求并非為所欲為。透過一起又一起城管打人事件,我們看到的是這樣一種大同小異的怪象:當事人無不是以執(zhí)法的名義行使權力,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恰恰又惘顧法律而妄為,將權力暴力化,試圖以極端方式來建立自我威信,這除了折射出管理者的綜合素質欠缺,尤其是社會意識的薄弱,更是對法治精神與權力本質的極大褻瀆。法治精神是什么?是以人為本。權力本質是什么?是溫家寶總理概括的五個“一切”: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屬于人民,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歸功于人民。(王景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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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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