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領域腐敗
www.kejuu.com?2012-01-31 09:17? 魏文彪?來源:《中國民族報》 我來說兩句
據媒體報道,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社會管理權力實施的貪污賄賂案件進行嚴查,并且將著重增加社情民意收集。社會管理領域事務,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企業(yè)改制,新農村建設,能源、資源和環(huán)境保護等事務,都關系到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牽涉面廣。如果社會管理領域出現瀆職侵權、貪污賄賂等行為,并由此而導致相關事務處理有失公平正義,就不單會直接損害相關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極易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此舉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不過,對于社會管理領域的瀆職侵權與貪污賄賂行為,與其在案件發(fā)生之后再嚴查嚴究,不如加大措施,防范相關案件的發(fā)生。一方面,社會管理領域的腐敗案件大多是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以腐敗行為之后,其大多會利用所掌握的權力阻止群眾舉報,甚至動用各種力量對舉報、上訪的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這就導致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與腐敗行為不易被發(fā)現。 另一方面,對于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與貪污賄賂行為懲罰,往往是在群體性事件發(fā)生之后,但是,由于社會管理領域事務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事件發(fā)生之后,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往往已遭到損害。所以,事前防范遠比事后嚴查與追懲更重要。 而要有效防范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社會管理權力實施瀆職侵權與貪污賄賂行為,首先是要完善相關社會管理領域制度建設,進一步健全對于社會管理權力的制約機制,使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社會管理權力時無法實施瀆職侵權與貪污賄賂行為。 其次,還應當切實保障群眾在社會管理領域事務上的參與權、話語權乃至決定權,并由此形成對于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權力的有效制約。唯有保障與弘揚群眾在社會管理領域事務上的民主權利,讓“社會管理”回歸其本義,才能有效減少此類行為的發(fā)生。 事實上,對于加強制約國家工作人員的社會管理權力,當前并不缺乏相關制度與管理規(guī)定。如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房屋拆遷事務的權力,國家就已經通過取消行政強拆等舉措予以制約。對于政府征用土地行為,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規(guī)定了農民享有的民主權利。所以,再進一步健全與完善社會管理領域相關制度建設的同時,更為關鍵的是要切實保障相關制度規(guī)定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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