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的上述意見,對我國制定一部科學和完善的憲法以及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而且對我國政治體制的建構具有深遠的影響。
他在分析官僚主義產生的原因時指出,官僚主義的病根之一,就是缺少嚴格的從上而下的行政法規(guī)和個人負責制,從而強調了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產品質量立法方面,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卡住那些弄虛作假的行為,鄧小平指出:質量問題那么嚴重,老出事故怎么行?不建立崗位責任制,出了事故找負責的也找不到。有些質量事故要追究責任,嚴重的要判刑。出了質量大事故,要給刑事處分。“要提高質量,就必須改革。要立些法,要有一套質量檢驗標準,而且要有強有力的機構來嚴格執(zhí)行?!?/p>
鄧小平對國際法的研究也很重視。在進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過程中,隨著不斷擴大對外開放,我國與外國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交往日益增多,許多關系需要國際法來調整。因此,他強調“還要大力加強對國際法的研究”。還指出,新的憲法要給人面貌一新的感覺。同意把“權利與義務”放在“國家機構”前面的意見。憲法要設立保護國家名譽、保守國家機密的內容,等等。
鄧小平在重視部門法建設的同時,也非常重視法學的基礎理論研究工作。他指出:“哲學、社會科學同自然科學一樣,決不能忽視基礎理論的研究,這些研究是理論工作的任何巨大前進所不可缺少的。”他還說:“我并不認為政治方面已經(jīng)沒有問題需要研究,政治學、法學、社會學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們過去多年忽視了,現(xiàn)在也需要趕快補課。”為了使理論研究能有一個寬松的社會環(huán)境,他強調:“思想理論問題的研究和討論,一定要堅決執(zhí)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一定要堅決執(zhí)行不抓辮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義’的方針,一定要堅決執(zhí)行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一切從實際出發(fā)的方針。”鄧小平的這些觀點,為法學研究的繁榮與發(fā)展,提供了理論指導。我國法學界在1979年至1982年開展的那場法治與人治問題的學術爭鳴,就是這一理論指導的結果。這對于我國法學研究具有長期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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